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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

  • 分類:國家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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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來源:
  •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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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。?第一章 總則? 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?shù)木唧w行政行為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保障和監(jiān)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?  第二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,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,適用本法。?  第三條 依照本法

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

【概要描述】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。?第一章 總則? 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?shù)木唧w行政行為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保障和監(jiān)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?  第二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,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,適用本法。?  第三條 依照本法

  • 分類:國家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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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發(fā)布時間:2013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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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情
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。
 
第一章 總則
 
 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?shù)木唧w行政行為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保障和監(jiān)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
 
  第二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,向行政機 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,適用本法。
 
 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。行政復議機關 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,履行下列職責:
 
(一)受理行政復議申請;受理行政復議申請;
(二)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,查閱文件和資料;
 
(三)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,擬訂行政復議決定;
 
(四)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(guī)定的審查申請;
 
(五)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的行為依照規(guī)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;
 
(六)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;
 
(七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職責。
 
 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,應當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開、及時、 便民的原則,堅持有錯必糾,保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正確實施。
 
  第五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 的規(guī)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但是法律規(guī)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。
 
 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(tǒng)一監(jiān)督管理。
 
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
 
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 議:
 
 ?。ㄒ唬π姓C關作出的警告、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、責令停產 停業(yè)、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、暫扣或者吊銷執(zhí)照、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;
 ?。ǘπ姓C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、扣押、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 施決定不服的;
  (三)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、執(zhí)照、資質證、資格證等證書變更、中止 、撤銷的決定不服的;
 ?。ㄋ模π姓C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、礦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 、灘涂、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;
 ?。ㄎ澹┱J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(jīng)營自主權的;
 ?。┱J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(yè)承包合同,侵犯其合法權益的;
 ?。ㄆ撸┱J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、征收財物、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的;
 ?。ò耍┱J為符合法定條件,申請行政機關頒發(fā)許可證、執(zhí)照、資質證、資格證等 證書,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、登記有關事項,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;
 
 ?。ň牛┥暾埿姓C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、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,行 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;
 
 ?。ㄊ┥暾埿姓C關依法發(fā)放撫恤金、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,行政機 關沒有依法發(fā)放的;
 
 ?。ㄊ唬┱J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。
 
  第七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(jù)的下列規(guī) 定不合法,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,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(guī) 定的審查申請:
 
 ?。ㄒ唬﹪鴦赵翰块T的規(guī)定;
 
 ?。ǘ┛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(guī)定;
 
 ?。ㄈ┼l(xiāng)、鎮(zhèn)人民政府的規(guī)定。
 
  前款所列規(guī)定不含國務院部、委員會規(guī)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(guī)章。規(guī)章的審查依照 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辦理。
 
 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,依照有關法律 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提出申訴。
 
 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,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。
 
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
 
  第九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,可以自 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;但是法律規(guī)定的申請期限超 過六十日的除外。
 
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,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 繼續(xù)計算。
 
  第十條 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。
 
 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,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。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,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 行政復議。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,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。
 
 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可 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。
 
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,作出 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。
 
  申請人、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。
 
 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,可以書面申請,也可以口頭申請;口頭申請的 ,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、行政復議請求、申請行政復議的主 要事實、理由和時間。
 
 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由申 請人選擇,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 請行政復議。
 
  對海關、金融、國稅、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 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。
 
  第十三條 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。
 
  對省、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 行為不服的,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。
 
 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的,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 復議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;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 裁決,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(guī)定作出最終裁決。
 
 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規(guī)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、組 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按照下列規(guī)定申請行政復議:
 
 ?。ㄒ唬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向 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;
 
 ?。ǘφぷ鞑块T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規(guī)章規(guī)定,以自 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 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;
 
 ?。ㄈΨ伞⒎ㄒ?guī)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 的地方人民政府、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;
 
 ?。ㄋ模蓚€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 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;
 
 ?。ㄎ澹Ρ怀蜂N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,向繼續(xù)行使 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。
 
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,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(fā)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 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(guī)定辦理 。
 
  第十六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,行政復議機關已經(jīng)依法受理 的,或者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、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,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。
 
 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人民法院已經(jīng)依法受理的, 不得申請行政復議。
 
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
 
 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,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,對不符 合本法規(guī)定的行政復議申請,決定不予受理,并書面告知申請人;對符合本法規(guī)定, 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,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。
 
  除前款規(guī)定外,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 為受理。
 
 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 府,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, 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,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,并告知申請人。 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(guī)定辦理。
 
  第十九條 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、對行政復議決 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,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 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 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,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 
  第二十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行政復議機關無正 當理由不予受理的,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;必要時,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 接受理。
 
 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(zhí)行;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,可以停止執(zhí)行:
 
 ?。ㄒ唬┍簧暾埲苏J為需要停止執(zhí)行的;
 
  (二)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(zhí)行的;
 
 ?。ㄈ┥暾埲松暾埻V箞?zhí)行,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,決定停止執(zhí)行的;
 
 ?。ㄋ模┓梢?guī)定停止執(zhí)行的。
 
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
 
 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,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 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,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,聽 取申請人、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。
 
 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 七日內,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(fā)送被申請人。被申請 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,提出書面答復,并提交 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(jù)、依據(jù)和其他有關材料。
 
  申請人、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(jù)、 依據(jù)和其他有關材料,除涉及國家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,行政復議機關不 得拒絕。
 
 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,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 者個人收集證據(jù)。
 
 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,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,經(jīng)說明理 由,可以撤回;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,行政復議終止。
 
 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,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(guī)定的 審查申請的,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(guī)定有權處理的,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;無權處 理的,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,有權處理的行 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。處理期間,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。
 
 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(xù):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,認為 其依據(jù)不合法,本機關有權處理的,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;無權處理的,應當在 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。處理期間,中止對具體行政 行為的審查。
 
 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 行為進行審查,提出意見,經(jīng)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,按照 下列規(guī)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:
 
  (一)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,適用依據(jù)正確,程序合法,內容 適當?shù)?,決定維持;
 
  (二)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,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;
 
  (三)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決定撤銷、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 為違法;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,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 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:
 
  1.主要事實不清、證據(jù)不足的;
 
  2.適用依據(jù)錯誤的;
 
  3.違反法定程序的;
 
  4.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;
 
  5.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?shù)摹?/div>
 
  (四)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(guī)定提出書面答復、提交當初作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證據(jù)、依據(jù)和其他有關材料的,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(jù)、依據(jù),決 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。
 
 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,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 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。
 
 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,行政復議機 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(guī)定應當給予賠償?shù)?,在決定撤銷、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 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,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。
 
 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,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 銷或者變更罰款,撤銷違法集資、沒收財物、征收財物、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 、扣押、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,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,解除對財產的查 封、扣押、凍結措施,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。
 
  第三十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(jīng)依 法取得的土地、礦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涂、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 有權或者使用權的,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;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 
  根據(jù)國務院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(qū)劃的勘定、調整或者征用 土地的決定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、礦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嶺、草 原、荒地、灘涂、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。
 
 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; 但是法律規(guī)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。情況復雜,不能在規(guī)定期限內作出 行政復議決定的,經(jīng)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,可以適當延長,并告知申請人和被 申請人;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。
 
 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,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,并加蓋印章。
 
 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(jīng)送達,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 
 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。
 
 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,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。
 
 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,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 的行政復議決定的,按照下列規(guī)定分別處理:
 
  (一)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,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 強制執(zhí)行,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;
 
  (二)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,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(zhí)行,或者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 
第六章 法律責任
 
 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 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(guī)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,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 定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的行 政處分;經(jīng)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(guī)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,造成嚴重后果的, 依法給予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的行政處分。
 
 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,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 職、失職行為的,依法給予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的行政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依法給予 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的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 
 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 行為的證據(jù)、依據(jù)和其他有關材料,或者阻撓、變相阻撓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 法申請行政復議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、記過 、記大過的行政處分;進行報復陷害的,依法給予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的行政處分;構 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 
 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,對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的行政處分;經(jīng)責 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,依法給予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的行政處分。
 
 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(fā)現(xiàn)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 復議申請、不按照規(guī)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、徇私舞弊、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 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,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,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 本法和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作出處理。
 
第七章 附 則
 
 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,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。行 政復議活動所需經(jīng)費,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(jīng)費,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。
 
 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,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 間、送達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 
 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“五日”、“七日”的規(guī)定是指工作日,不含節(jié)假日 。
 
 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、無國籍人、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 ,適用本法。
 
 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(guī)定與本法的規(guī)定不一致的 ,以本法的規(guī)定為準。
 
 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(fā)布、1994 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(fā)布的《行政復議條例》同時廢止。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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